以前還在勞檢處的時候,辦過這樣的案子:
A是士林ㄧ家東山鴨頭店的老老闆,店的生意其實還不錯,但是因為年紀大了,身子骨沒以前硬朗,就交由小老闆也就是他兒子來經營。而B是A掌權時代就已經請來的員工,敬業態度還不錯,不過就是腦袋不太靈光,對於事情常常會有莫名的執著。有一次因為B的敬業態度讓A很感動,隨口對B說了一句:「以後要是你哪一天不幹了,我一定會給你一百萬資遣費」。隨口說的一句話,卻讓B深深的印在心底。
因為小老闆做事節奏明快,不喜歡做事慢的員工,尤其是B這類腦筋不太靈光的人,早就想除之而後快。當小老闆掌權後,某天終於叫B不用再來上班了,而資遣費的算法就照勞基法規定用月薪的0.5個來算,月薪中還很賊的將部分畫分成非固定薪,讓B可以領到的資遣費更少。B本來不太想計較那麼多,因為以前A對他這麼照顧,以他這種不靈光的腦袋還讓他領這麼高的薪水,夠了。但是B的阿姨因為聽過B的故事,深知以B這種不靈光的腦袋,能再找份工作其實還蠻難的;於是就幫B當出頭鳥,第一是希望能再多爭取些對B有利的補貼,第二是覺得小老闆的做法太不厚道,假如拿不到B應拿的資遣費,那至少可以透過我們對小老闆罰些行政罰鍰,這樣她也高興。於是就投書到到勞工局申訴,所以這個案子就由我承辦。
當我在勞工局接到這個案子的時候,本來以為案情其實還蠻單純的,照我們的做法是先跟事業單位要勞工離職前半年的出勤紀錄跟薪資清冊,確認勞工離職前半年的平均月薪後,就可以很簡單的認定勞工的資遣費應該是多少。(未完待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